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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事件法草案今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逐條審查,朝野都對草案持正向態度。國民黨蔣萬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,將第29條改為參與勞動調解委員會的法官不得擔任審理程序時的法官;司法院民事廳長李國增表示,調解程序某種程度為言詞辯論前的準備程序性質,如果調解不成換另一位法官,後者不一定接受調解時整理的爭點,導致訴訟延遲。

蔣萬安指出,調解與審理由同一位法官負責,他會十分了解相關爭點, 但更重要的是,如果法官對於案件已經產生心證或是有預斷情形,訴訟當事人定奪調解不成,進入訴訟程序仍是原本的法官,會對於審判程序之客觀公正打上一個很大的問號。

他表示,調解要釐清相關的事實爭點,但調解不成還是得回到訴訟程序,審判最核心是公正客觀,而非因強調迅速而喪失法官公正性。德國也是採用不續行,是由不同法官擔任審判角色,希望司法院、勞動部應堅持調解程序的法官不應該擔任審判程序的法官。博客來網路書店

黃國昌認同蔣萬安所述其有相當程度缺點,司法院會提出這版本是從迅速審判角度來看,避免新人必須重新了解案情,家事事件處理法實務操作已累積相當經驗。請司法院說明與會學者及法官的想法?是支持或有不同見解?

李國增回答,司法院要求兩位勞方、資方調解委員,還要求法院曉諭當事人可能的訴訟結果,在調解程序已經某層度是準備程序性質,如果調解不成立而言詞辯論,換一個法官也許不會接受整理爭點的結果,就像一般法院審查庭打出去,後面審理庭法官不一定接受前面整理的爭點,會導致訴訟延滯,同一法官可加速程序進行,比較有效率,且草案第一條已宣示效率,應由同一法官負責。

蔣萬安說,司法院有談到制度設計上將調解程序視為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,但終究不是。為了迅速讓法官進入狀況,但調解程序有一定之功能在,還是可以整理爭點,後續法官可就相關事實爭點了解,不是毫無頭緒進入審理。

有實務經驗律師、勞工朋友都很清楚,法官的心證一旦形成,要改變幾乎是不可能。法官形成預斷,而勞工對法官不信任的話,實務上會撤回、重新走程序,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且延長折磨時間,因此應該採用德國作法。

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,調解與審判法官要隔開的話,像連江法院只有一位院長、一位法官,不曉得找誰處理。另外像強制處分專庭,不得參與審判,等於必須準備兩套人力,在人才準備上有困難。立法技術上,條文不要明定一定不可以,保留彈性,日後發現優缺點,可透過事務分配處理。

蔣萬安最後強調,如果是因為法官員額不足犧牲審判公正性,無法接受。在場委員發表意見後,召委周春米稱法條已充分討論,保留待協商。博客來
國民黨蔣萬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。記者賴佩璇/攝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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